手机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手机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手机电池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12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9.9%。
此次抽查依据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归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手机电池产品的外观和标志、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部分产品放电性能不合格。标准规定充满电的电池在常温条件下,以0.2倍额定容量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不低于5小时,以1倍额定容量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不低于51分钟。两项试验分别考核电池在小电流和大电流放电情况下的特性,相同放电电流条件下,放电时间越长,电池的容量越高,可供使用的时间越长。抽查中有部分产品
2、部分产品低温放电性能不合格。标准规定充满电的电池在
3、部分产品热冲击不合格。标准规定,充满电的电池放置于高温试验箱中,以(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手机电池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手机电池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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